關于印發《海南藏族自治州舉報假幣犯罪獎勵辦法》的通知
來源: 日期:2018-11-05 11:25:00 字體大?。?a href="javascript:setSize('s');">小 大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州中心支行 海南州
財政局 海南州公安局關于印發《海南
藏族自治州舉報假幣犯罪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財政局、公安局,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海南州支行、青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行,共和、同德、興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德、貴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反假貨幣獎勵辦法》(銀發〔2016〕21號),結合海南藏族自治州實際,中國人民銀行海南州中心支行、海南州財政局、海南州公安局共同制定了《海南藏族自治州舉報假幣犯罪獎勵辦法》?,F將此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和有關情況及時上報。
附件:海南藏族自治州舉報假幣犯罪獎勵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州中心支行 海南州財政局
海南州公安局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
海南藏族自治州舉報假幣犯罪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群眾舉報假幣犯罪的積極性,打擊假幣犯罪活動,維護國家金融秩序,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反假貨幣獎勵辦法》(銀發〔2016〕21號),結合海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海南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州公安局對偽造、變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假幣等假幣犯罪的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凡向海南州公安機關舉報海南州轄區內假幣犯罪,經查證屬實并對案件偵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為舉報有功人員。
第三條 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搗毀印制假幣窩點,現場查獲印制假幣的設備和原材料,并且該案件符合破案條件的,對舉報有功人員最高獎勵5萬元;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各追加獎金最高2萬元:
(一)抓獲印制假幣的主犯的(含制造假幣版樣的行為人);
(二)現場繳獲假幣成品、半成品的。
第四條 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搗毀加工假幣窩點,并且該案件符合破案條件的,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收繳假幣面額總計1000萬元以上的,最高獎勵5萬元;
(二)收繳假幣面額總計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最高獎勵4萬元;
(三)收繳假幣面額總計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最高獎勵3萬元;
(四)收繳假幣面額總計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最高獎勵2萬元;
(五)收繳假幣面額總計不足50萬元的,最高獎勵1萬元。
第五條 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偵辦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假幣、變造貨幣案件,并且該案件符合破案條件的,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收繳假幣面額總計1000萬元以上的,最高獎勵5萬元;
(二)收繳假幣面額總計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最高獎勵3萬元;
(三)收繳假幣面額總計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最高獎勵2萬元;
(四)收繳假幣面額總計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最高獎勵1.5萬元;
(五)收繳假幣面額總計1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最高獎勵1萬元;
(六)收繳假幣面額總計不足10萬元的,最高獎勵5000元。
第六條 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重大假幣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對舉報有功人員獎勵5000元至10000元。
第七條 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偵辦重大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假幣、變造貨幣重大案件,繳獲假幣而犯罪嫌疑人未歸案的,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相應獎勵標準酌情予以獎勵。此后,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該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的,適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第八條 兩人以上舉報同一起案件的,根據舉報時間先后和在案件偵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機關立案單位在上述獎勵金額內分配獎金。
舉報時該案件公安機關正在偵查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單位根據舉報的情況在案件偵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辦法相應獎勵標準對舉報有功人員酌情予以獎勵。
如對獎金分配有異議的,可向立案單位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直接向海南州公安局業務主管部門申訴。
第九條 舉報人應如實舉報,并按照公安機關立案單位要求配合偵查工作,不得誣告、陷害,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州公安局是海南州舉報假幣犯罪獎勵的審批和支付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單位是支付舉報假幣犯罪獎勵的具體執行機關。對舉報假幣犯罪的獎勵由公安機關立案單位提出申請,一案一報,逐級上報至州公安局審批。
第十一條 舉報假幣犯罪信息實行報告備案制度。各級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假幣犯罪重大線索、情況的,應做好舉報資料記錄工作并及時逐級報告州公安局業務主管部門備案,未報告備案的,不納入本辦法獎勵范圍。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有關資料,違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立案單位應如實申報舉報獎勵事項,并確保舉報獎勵金及時、足額兌現給舉報有功人員,不得截留、挪用。違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收繳的假幣半成品按面額計算。收繳假境外貨幣的面額,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比照相應的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南州公安局、海南州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海南州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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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 內部發送:行領導,辦公室,貨金科,存檔(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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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楊曉軍 |
聯系電話:0974-8510761 |
(共印 28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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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海南州中心支行辦公室 |
2018年10月26日印發 |